宜章平和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4102256777581K
地址:宜章縣楊梅山鎮李家塘村
法定代表人:喬玉東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2019年12月2日,我局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你公司新建1條30萬噸/年螢石尾砂建設項目生產線,主要設備有浮選機14臺、攪拌機5臺,1臺立磨機及其他配套設備,你公司此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工建設并在生產調試階段。
以上違法事實有我局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喬玉東的調查詢問筆錄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之規定。
我局于 2019年12月1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宜環罰聽告字[2019]16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未提出聽證申請。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宜環罰聽告字[2019]16號、《宜章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及《郴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19年版)》(郴環發[2019]4號)“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二)、列入報告書類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報批、重新報批報告書或未經批準的情形:2、建設項目基本建成,已投入生產一年以內的,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3%-5%罰款,可責令恢復原狀”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行政處罰按照現投資額1178300元的3%計算:罰款叁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35349.00)。
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處罰決定與處罰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
戶名:宜章縣非稅收入管理局計劃財務股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賬號:43001508070050001095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郴州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宜章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宜章縣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郴州市生態環境局宜章分局(印章)
2020年1月7日